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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桐执民字第26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丁来与徐伟梁、周幸芬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来,徐伟梁,周幸芬,毕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桐执民字第2635-1号申请执行人丁来。被执行人徐伟梁。被执行人周幸芬。被执行人毕凤英。申请执行人丁来与被执行人徐伟梁、周幸芬、毕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3)杭桐商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徐伟梁、周幸芬、毕凤英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丁来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0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26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徐伟梁、周幸芬、毕凤英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徐伟梁、周幸芬、毕凤英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较多,本院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徐伟梁、周幸芬共有的位于桐庐县城南街道瑶琳路167号桐庐商业广场7区401、501号房产和位于桐庐县桐君街道桐君广场3幢202室房产(均现房抵押,且由杭州市上城区法院首封,一时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徐伟梁、周幸芬、毕凤英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徐伟梁、周幸芬、毕凤英下落。现申请执行人丁来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徐伟梁、周幸芬、毕凤英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杭桐执民字第263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来如发现被执行人徐伟梁、周幸芬、毕凤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