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法执字第4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曹彦军与王丛学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彦军,王丛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第4156号申请执行人曹彦军,男,汉族,住址略。被申请执行人王丛学,男,汉族,住址略。申请执行人曹彦军与被执行人王丛学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9日做出的(2012)松民初字第4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曹彦军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不经常在家居住,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松民初字第4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牧 仁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陆广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