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初字第02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燚锦铸造有限公司与刘新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燚锦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刘新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2134号原告重庆市燚锦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三教镇内环路35号,组织机构代码30494064-0。法定代表人张昌海,总经理。被告刘新江,男,1970年5月7日生,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唐建、雷金伟,重庆进明律师事物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燚锦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新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燚锦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燚锦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重庆市燚锦铸造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田宏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龙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