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张商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昆山欧历涂料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圣加利喷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欧历涂料有限公司,昆山市圣加利喷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张商初字第00084号原告昆山欧历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法定代表人张嘉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伟,江苏华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市圣加利喷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长宁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张利利。原告昆山欧历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圣加利喷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丽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欧历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8元,减半收取239元,保全费320元,以上二项共计559元,由原告昆山欧历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丽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汤秋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