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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城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成芹与杨廷俊、杨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芹,杨廷俊,杨晓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城民初字第154号原告王成芹。被告杨廷俊。被告杨晓燕。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芹诉被告杨廷俊、杨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潍坊企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了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汉国人民陪审员  于吉林人民陪审员  刘法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