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北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龙口市北马镇仲家东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反诉原告)马怀福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口市北马镇仲家东村村民委员会,马怀福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北民初字第145号原告(反诉被告):龙口市北马镇仲家东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苗春胜,系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宗晓,山东翔宇韶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马怀福,男,195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委托代理人:孙林静,龙口市北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龙口市北马镇仲家东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反诉原告)马怀福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龙口市北马镇仲家东村村民委员会、被告(反诉原告)马怀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龙口市北马镇仲家东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马怀福的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马怀福撤回对反诉被告龙口市北马镇仲家东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龙口市北马镇仲家东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反诉费49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马怀福承担。审 判 长 王维宽人民陪审员 田春来人民陪审员 孙仁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晓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