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执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XX与杨开明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杨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字第48-1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杨开明(又名杨波)。关于XX与杨开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雁江民初字第155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权利人XX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在履行过程中,XX申请暂不将被执行人杨开明纳入执行失信人名单。本案执行标的为500,000元及利息,本次执行实现标的金额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雁江民初字第15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芳审 判 员 许伦康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