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一初字第004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肖尚红与童孝红、肖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尚红,童孝红,肖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0482-2号原告:肖尚红,男,汉族,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杨松,安徽省无为县高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童孝红,女,汉族,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万长玲,安徽万长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诚,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肖尚红诉被告童孝红和肖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童孝红认为案件复杂,提出简易程序异议书,申请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经本院审查后认为童孝红提出简易程序异议成立,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海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