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执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赵某某申请执行田某某所用权确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379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田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申请执行田某某使用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渭城民初字第012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10日内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强制将被执行人田某某名下位于咸阳市渭城区金旭路尚东朝阳小区过户登记到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名下;同时注销原房产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成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樊强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