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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民初字第00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00455号原告谢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林录,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审判员  高娟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程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