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民初字第00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00455号原告谢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林录,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审判员 高娟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程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