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韩文强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文强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外刑初字第21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文强,男,汉族,1970年8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2004年9月30日因犯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3年9月30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刑诉(2015)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文强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文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29日,被告人韩文强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福民街123号工大科技园中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交通银行临时代办点申请办理了信用卡一张,自2008年12月至2009年10月期间,韩文强多次用此卡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岗区等地消费、提取现金,共计透支人民币17835.14元。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于2010年1月24日至2010年12月7日通过电话等方式催收后仍拒不归还。案发后其家属代其还清全部款项。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文强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和抓捕经过;被告人韩文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高某某的证言;银行报案材料;信用卡交易记录;银行催缴记录;还款凭证;信用卡申请表;前科劣迹材料;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文强在使用信用卡时恶意透支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且返还全部透支欠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韩文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文强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小京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明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