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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蔡甸执字第0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武汉市蔡甸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姚进涛、黄英、朱小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蔡甸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姚进涛,黄英,朱小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执字第00033-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新街21号。法定代表人李晓,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姚进涛。被执行人黄英。被执行人朱小荣。本院在执行(2014)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209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姚进涛、黄英、朱小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矛盾较深,需要时间协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建 平审判员 欧阳世亮审判员 蔡 胜 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何 晓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