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黎某与李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李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33号原告黎某,户籍地址广西上林县。委托代理人蒋晓刚,广东吉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利志鹏,广东吉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某,户籍地址四川省武胜县,现住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与被告李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黎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温展伦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赵静全第1页,共1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