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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黎某与李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李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33号原告黎某,户籍地址广西上林县。委托代理人蒋晓刚,广东吉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利志鹏,广东吉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某,户籍地址四川省武胜县,现住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与被告李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黎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温展伦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赵静全第1页,共1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