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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源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源民初字第187号原告张某某,女,现年32岁。被告方某某,男,现年41岁。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黄龙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