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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四川省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敦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敦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644号原告:四川省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潼川镇。法定代表人:喻芬,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王敦荣,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敦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云宝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