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0507号原告:刘某,女,1984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李某,男,1975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妨碍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汪贤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罗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