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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0507号原告:刘某,女,1984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李某,男,1975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妨碍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汪贤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罗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