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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颜国荣与倪培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国荣,倪培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725号原告颜国荣,男,1952年3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代理人朱福昌,上海通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培东,男,1953年6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国荣诉被告倪培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颜国荣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国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保全费2,920元,合计7,170元,由原告颜国荣负担。审判员 王 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施海群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