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6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任永泉、王锦成与李桂淑、叶思闻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永泉,王锦成,李桂淑,叶思闻,李芝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6367号原告任永泉,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原告王锦成,男,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被告李桂淑,女,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被告叶思闻,女,200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法定代理人李桂淑。被告李芝德,女,194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永泉、王锦成与被告李桂淑、叶思闻、李芝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申请向法院撤回起诉。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倪玉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洪惜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