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立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支行与郑珍珍、方启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支行,郑珍珍,方启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立保字第00026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支行【以下简称黄陂邮政银行】,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民安街23号,工商登记注册号:××。诉讼代表人梁俊启,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小红【代理权限:特别授权】,黄陂邮政银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张春花【代理权限:特别授权】,黄陂邮政银行职员。被申请人郑珍珍。被申请人方启安。申请人黄陂邮政银行与被申请人郑珍珍、方启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郑珍珍、方启安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015年4月9日,申请人黄陂邮政银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郑珍珍、方启安在银行的存款40000元,申请人黄陂邮政银行向本院提交担保函,以其所有的资产作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陂邮政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郑珍珍、方启安在银行的存款4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六个月,冻结期间,该款暂停支付。申请人黄陂邮政银行应于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 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吴绪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