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密行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密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蔡德刚房屋行政征收一案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密山市人民政府,蔡德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行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密山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赵醒,男,市长。被执行人蔡德刚。申请执行人密山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密山市人民政府对蔡德刚房屋征收一案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的密政征补决(2014)2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密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密政征补决(2014)2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本院认为,密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密政征补决(2014)2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密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密政征补决(2014)2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海代理审判员  吕建伟代理审判员  刘元芹二0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