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屏山执字第1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陈勇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屏山执字第160-2号被执行人陈勇,男,198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简阳刑初字第37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陈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勇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缴纳罚金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简阳刑初字第378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刑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亨代理审判员 陈绍远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石熙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