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明与被告张景祥、平泉县杨树岭镇排杖子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张景祥,平泉县杨树岭镇排杖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146号原告刘明。委托代理人韩志民,平泉县兴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景祥。委托代理人刘云兵,河北张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泉县杨树岭镇排杖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占友,村主任。原告刘明与被告张景祥、平泉县杨树岭镇排杖子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金明独任审理,原告刘明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明撤回对被告张景祥、平泉县杨树岭镇排杖子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刘明负担。审判员 王金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