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执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季开军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开军,随州市富航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随县邮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执字第00190号申请执行人季开军。被执行人随州市富航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擂鼓墩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谢晓东,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随县邮政局。住所地:随县厉山镇神农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兰洪波,系该局局长。申请人执行季开军与被执行人随州市富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随县邮政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鄂随州中民一终字第00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季开军于2015年3月1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3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随州市富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随县邮政局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随州中民一终字第00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晓冬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成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