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法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国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国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法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72年8月出生,汉族,员工,住望奎县。被执行人国某,男,1972年9月出生,汉族,员工,住望奎县。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国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向望奎县房地产管理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望奎县房地产管理局协助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将位于望奎县惠龙名苑的房屋过户到其女儿国某某的名下。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望法执字第50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亚芝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