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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都执字第04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江苏兴殿实业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嘉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兴殿实业有限公司,盐城市嘉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都执字第0496-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兴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尚庄镇步湖路南(庆福村)。法定代表人陆宏彬,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盐城市嘉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楼王镇镇东路嘉丰花苑。法定代表人王雨和,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苏兴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嘉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作出的(2014)都商初字第0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后,于2014的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2014年1月27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盐城市盐都区楼王镇嘉丰花苑2幢107-115房屋,并于2014年7月2日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现正在拍卖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4)都商初字第01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爱华审判员  耿晔照审判员  蒋宝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 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