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商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江光兰与程先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光兰,程先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开商初字第323号原告:江光兰。被告:程先建。原告江光兰为与被告程先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返还原告借款300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光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先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程先建于2013年10月10日和2013年11月14日向原告江光兰借款共计30000元,还款期限分别为2014年10月10日和2013年11月25日,并各出具借条一份。原告依约交付款项共计30000元。然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先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光兰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程先建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宇琼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蒋 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