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尚民初字第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浦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尚民初字第0121号原告浦某。被告张某。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浦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浦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毛菊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