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民终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上诉人韦定平、黄生丽与被上诉人王家凯、原审第三人王燕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韦定平,黄生丽,王家凯,王燕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兴民终字第1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韦定平,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生丽,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家凯(曾用名王家改),男。原审第三人王燕,男。上诉人韦定平、黄生丽因与被上诉人王家凯、原审第三人王燕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2014)贞民初字第1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审理查明,韦定平于“公元一九九六年古历三月初六”与王家凯签订了一份《耕地转让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韦定平自愿将其在本村承包的砂厂旁边的一块责任田转让给王家凯作为停车基地使用,面积为343平方米,约为0.5亩,转让费为1500元,该协议书有当时的村委会干部丁忠娥、杨先华、韦继贞等人在协议书上签名确认,协议签订后王家凯支付了韦定平土地转让费1500元,并且王家凯向塔山村民委员会支付500元的土地管理费。该土地转让后,王家凯并未将该土地作为停车基地使用,亦未改变该受让土地用途,并经营管理至今。1997年3月10日王家凯经村委会及国土部门的同意,在该受让土地上取得了96平方米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并修建了一栋房屋。2014年9月2日韦定平、黄生丽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耕地转让协议书无效,该转让耕地的征地补偿款及安置权利归韦定平、黄生丽享有。王家凯以签订的《耕地转让协议书》是双方平等、自愿有偿并经塔山村民委员会同意转让的有效合同,应驳回韦定平、黄生丽的诉讼请求为由进行抗辩。一审认为,原告韦定平与被告王家凯签订的《耕地转让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韦定平将砂厂旁边的责任田转给王家凯作停车基地使用”,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故协议中耕地转让用作停车基地的约定无效。但被告王家凯在受让土地后,并未在该土地上修建停车基地,未改变受让土地的农业用途。后被告王家凯虽在该受让土地上修建了一栋房屋,但是得到该村委会及国土部门的批准而建,办理了法定手续,符合法律规定,而剩余土地至今未改变土地用途。原告韦定平与被告王家凯所签订的协议系双方自愿对其承包地进行有偿转让,且协议书得到了该村委会同意,故对该耕地转让协议书的流转效力予以认可。现原告请求确认该《耕地转让协议书》无效,理由不充分,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韦定平、黄生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韦定平、黄生丽承担。一审宣判后,韦定平、黄生丽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耕地转让协议书》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并未得到村委会的同意,在协议书上签字的人员系个人行为,并不代表村委会的意见,应属无效。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双方签订的《耕地转让协议书》无效,该转让耕地的征收补偿款及安置权利归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王家凯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综合双方当事人的分歧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上诉人韦定平与被上诉人王家凯签订的《转让耕地协议书》的效力问题。本院认为,上诉人韦定平与被上诉人王家凯同为贞丰县珉谷镇塔山村五组村民,双方签订的《耕地转让协议书》是双方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协议,且协议得到了村委会的认可同意,流转土地行为有效,协议中虽约定转让土地是用作停车基地使用,但是协议签订后,村委会并未同意王家凯在该土地上修建停车基地,王家凯也遵照规定没有改变土地用途一直耕种管理至本案发生争议时,对于其中96平方米改变土地用途的部分,也是得到了村委会和国土部门的同意和批准,并且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故上诉人主张协议无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由上诉人韦定平、黄生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程浩玲代理审判员  周先秀代理审判员  王秋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