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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00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席某与被告史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0623号原告席某,女,汉族,1994年4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延安市宝塔区蟠龙镇下坪村村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被告史某,男,汉族,1992年5月22日,延安市宝塔区蟠龙镇人,现住宝塔区燕沟南城一品。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某与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席某负担150元。审 判 长  张月华代理审判员  杨 丽人民陪审员  龚朝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郝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