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00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席某与被告史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0623号原告席某,女,汉族,1994年4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延安市宝塔区蟠龙镇下坪村村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被告史某,男,汉族,1992年5月22日,延安市宝塔区蟠龙镇人,现住宝塔区燕沟南城一品。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某与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席某负担150元。审 判 长 张月华代理审判员 杨 丽人民陪审员 龚朝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郝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