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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高民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桑某诉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某,陶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高民初字第00020号原告桑某,男,XXXX年X月X日生,满族,现住辽宁省绥中县。被告陶某,男,XXXX年X月X日生,满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桑某诉被告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温新华人民陪审员  李红杰人民陪审员  马 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潘利臣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