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碾执字第07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石启增与衡艳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启增,衡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邳碾执字第0742-1号申请执行人石启增,农民。被执行人衡艳丽,教师。申请执行人石启增与被执行人衡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3年8月10日作出(2013)邳碾民初字第0642号民事调解书:衡艳丽于2013年10月1日前偿还石启增借款本金5万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石启增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金额9100元,冻结被执行人衡艳丽的工资账户。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工商登记登记信息,没有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调查。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认可人民法院调查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邳碾执字第074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国权执行员 路爱祥执行员 张 坤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滨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