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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00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原告赵红与被告李建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红,李建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靖民初字第00673号原告赵红,男,汉族。被告李建平,男,汉族。原告赵红与被告李建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光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亚军、被告李建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雇佣被告为其修建移民房,截止2015年1月13日,被告共欠原告工资款3000元,为此被告向原告立下欠据一支,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推托拒付,故诉请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工资款3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法庭提交一组证据即欠条一支,用于证明被告于2015年1月13日拖欠原告的工资款3000的事实。被告辩称,无异议。被告未向法庭提交支持其主张的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一组证据欠条一支质证无异议。经庭审原、被告举证、质证及当事人陈述,对原告所举一组证据及欠据一支,被告质证无异议,且该证据来源合法,且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故依法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举证、质证及法庭认证,查明以下事实:原告赵红给被告李建平承接的移民房修建工程中干活,2015年1月13日原、被告经算,被告共欠原告工资3000元,为此被告向原告立下欠据一支,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分文未付,故原告涉诉本院。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原告赵红在被告李建平所承接的工程中从事工作,付出劳动,但在工程完工后,被告李建平没有及时给付原告赵红工资,被告李建平对引起本次纠纷负有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3000元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李建平支付原告赵红工资款3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自动履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建平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光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贺新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