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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坛民初字第2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陈美兰与杨树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兰,杨树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坛民初字第2843号原告陈美兰。委托代理人王华富,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树全。原告陈美兰诉被告杨树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按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美兰的委托代理人王华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树全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美兰诉称,2013年2月23日被告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约定分期归还,2013年5月底还5万元;同年9月底还5万元,同年12月底还10万元。时至今日,被告未归还分文,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借故推脱,现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树全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为朋友关系。2013年2月23日被告以建筑工程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出具借条1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陈美兰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于2013年分期归还如下:一、5月底归还伍万元整;二、9月底归还伍万元整;三、12月底归还拾万元整。借款人:杨树全,2013年2月23日”。上述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能归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由被告出具的借条原件1份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借条1份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的事实,该借贷关系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属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定及时归还借款,拖延不还,应承担法津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树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陈美兰借款人民币20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被告杨树全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上诉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63;收款人: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艺群人民陪审员  XX勤人民陪审员  王建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韩宇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