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一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王军梅、彭俊智诉孙贵波、四平市华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梅,彭俊智,孙贵波,四平市华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295号原告王军梅,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原告彭俊智,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孙贵波,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磐石市。被告四平市华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四平市铁东区。法定代表人:郭晓晨,系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地址:四平铁西区。法定代表人:孙英,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梅、彭俊智诉被告孙贵波、四平市华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王军梅、彭俊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军梅、彭俊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军梅、彭俊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8.00元,已减半收取824.00元,由王军梅、彭俊智承担。审判员 董新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时 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