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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非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某、严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某,严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非执字第165��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城溪畔路16号。法定代表人林晟红,局长。被执行人陈某,农民。被执行人严某,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与被执行人陈某、严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某、严某应缴纳社会抚养费62900元。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及房管部门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新罗区人民法院(2014)龙新非执字第1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文  越审判员 廖    冰审判员 连  泳  泳二〇一五年��月九日书记员 李逸聪(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