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提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青岛宝马特种胶带有限公司与青岛中浩特种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青岛宝马特种胶带有限公司,青岛中浩特种输送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1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宝马特种胶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希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欣昌,胶州昌恒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魏瑞敏,胶州昌恒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青岛中浩特种输送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浩先,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青岛宝马特种胶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马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岛中浩特种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二商终字第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宝马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欣审 判 员 李超光代理审判员 郝万莹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于 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