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顺庆执字第3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余志强与马文广、吴家斌、田骏民、田锦刚、陈莉、蒲顺勇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志强,马文广,吴家斌,田骏民,田锦刚,陈莉,蒲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顺庆执字第332-1号申请执行人:余志强。被执行人:马文广。被执行人:吴家斌。被执行人:田骏民。被执行人:田锦刚。被执行人:陈莉。被执行人:蒲顺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顺庆刑初字第1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受理余志强申请执行马文广、吴家斌、田骏民、田锦刚、陈莉、蒲顺勇附带民事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马文广、吴家斌、田骏民、田锦刚、陈莉、蒲顺勇的银行存款8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