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山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世斌与被告张天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斌,张天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518号原告刘世斌,男,汉族,1969年10月出生,初中文化,山丹县农民。被告张天峰,男,汉族,现年50岁,小学文化,山丹县农民,现住山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世斌与被告张天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世斌于2015年4月9日以被告外出务工,无法传唤到庭应诉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世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世斌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多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马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