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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商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范建华、兰溪今朝商贸有限公司与兰溪今朝商贸有限公司、吕旭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建华,兰溪今朝商贸有限公司,吕旭东,冯映,兰溪今朝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838号原告:范建华,1966年9月年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金子堂,浙江金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溪今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云山街道劳动路74号。法定代表人:冯映。被告:吕旭东。被告:冯映。被告:兰溪今朝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云山街道劳动路74号。法定代表人:冯映。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建华与被告兰溪今朝商贸有限公司、吕旭东、冯映、兰溪今朝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范建华在收到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发出的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应 岚人民陪审员  陈丽雅人民陪审员  沈小如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叶俊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