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执字第006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季汝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汝宏,王茂新,王四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665-1号申请执行人:季汝宏。被执行人:王茂新。被执行人:王四群。申请执行人季汝宏与被执行人王茂新、王四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长民一初字第009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茂新、王四群未依法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茂新、王四群在银行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赵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