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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徐迎春与夏元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迎春,夏元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20号申请人徐迎春,身份证号:×××,女,1968年2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农田街3号。被执行人夏元峰,男,1974年11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依据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徐迎春申请夏元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34200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只有一套住房,被法院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孙铁军代理审判员  白国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舒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