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思民初字第12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刘瑞富与刘文国、刘梅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富,刘文国,刘梅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思民初字第12552号原告刘瑞富,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庄景芬,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文国,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刘梅凤,女,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陈宝玺、林观春,福建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瑞富与被告刘文国、刘梅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瑞富的委托代理人庄景芬与被告刘梅凤的委托代理人林观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文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瑞富诉称,2014年3月12日,被告刘文国向原告借款130万元并出具借条给原告,约定月利率为2%。原告从其自有银行卡转账130万元至被告刘文国指定的被告刘梅凤的账户。被告刘梅凤系被告刘文国的女儿。因被告刘文国至今未还本付息,现诉请判令:被告刘文国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3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3月12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被告刘梅凤辩称,原告要求被告刘文国还款,并未要求被告刘梅凤还款。被告刘梅凤从未向原告借款,也未向原告出具借条,被告刘梅凤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刘文国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2日,被告刘文国向原告刘瑞富出具一份借条,确认向原告借款130万元,月利率2%。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同日,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刘梅凤名下尾号为2188的银行卡转入130万元。审理中,被告刘梅凤确认被告刘文国与其系父女关系,并表示其名下尾号为2188的银行卡一直由被告刘文国持有管理,该卡资金由被告刘文国支配,其对被告刘文国是否向原告借款并不知情。另经原告申请,本院作出(2014)思民保字第74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刘文国价值1445600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原告为此支付诉讼保全费5000元。以上事实,有借条、银行转账凭条、(2014)思民保字第740号民事裁定书、保全费票据以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刘文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利。被告刘文国向原告刘瑞富借款130万元,有借条、银行转账凭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刘文国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刘文国返还借款本金13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4年3月12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文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瑞富借款本金13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4年3月12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905元,由被告刘文国负担,该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本案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刘文国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刘瑞富支付,被告刘文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刘瑞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 晨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宪昌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