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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1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任士龙与戴夫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士龙,戴夫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1248号原告:任士龙,男,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戴夫胜,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士龙诉被告戴夫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士龙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任士龙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士龙撤回起诉。本案应收��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任士龙负担。审判员 王 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叶建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