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二商申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常州市钟楼区金土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常州泽洋电子有限公司、常州幻像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常州泽洋电子有限公司,常州市钟楼区金土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常州幻像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商申字第000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常州泽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仕尚村。法定代表人:钟国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大明,江苏锐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金灵,江苏锐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常州市钟楼区金土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玉龙南路*****号。法定代表人:程惠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力,江苏阳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常州幻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西上园****号。法定代表人:陈逢进,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常州泽洋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常州市钟楼区金土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土地公司)、常州幻像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幻像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常商终字第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泽洋公司以与金土地公司、幻像公司于2015年2月2日签订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泽洋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州泽洋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马 杰代理审判员 罗荣辉代理审判员 蒋 蕾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