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一特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冯锡祺、霍燕芳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锡祺,霍燕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一特字第12号申请人冯锡祺,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0310。委托代理人李君,广东金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霍燕芳,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0640。申请人冯锡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霍燕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申请人冯锡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冯锡祺撤回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冯锡祺撤回申请。审判员 麦燕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吕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