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富法执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罗某某诉徐某、彭某某、高某某、彭某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彭某某,高某某,彭某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富法执字第674号申请执行罗某某,男,199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富顺县。被执行人徐某,女,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富顺县。被执行人彭某某,男,194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富顺县。被执行人高某某,女,194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富顺县。被执行人彭某霏,女,200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富顺县。罗某某诉徐某、彭某某、高某某、彭某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舒某于2014年9月1日依据本院生效的(2013)富民一初字第29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徐某、彭某某、高某某、彭某霏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生效法律文书也没有确定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他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腾科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张胜贵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吴清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