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潜江立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罗烈平与雷正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立保字第00016号申请人罗烈平,男,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被申请人雷正树,男,汉族,湖北省松滋市人。申请人罗烈平因与被申请人雷正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04月0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雷正树驾驶的号牌鄂EV3K**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申请人罗烈平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罗烈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雷正树驾驶的号牌鄂EV3K**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间,该被扣押车辆不得抵押、买卖、转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吴林森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陈小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