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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行非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广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执行湖北弘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强制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湖北弘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随州市广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行非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广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被执行人湖北弘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广水市。法定代表人刘翔。广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执行[湖北弘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鄂广水行非审字第0020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鄂广水行非审字第00200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军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周正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