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钮美云与三门峡杰瑞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钮美云,三门峡杰瑞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民初字第602号原告钮美云,女,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云,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三门峡杰瑞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瑞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南春勇,男,1969年9月6日出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钮美云与被告三门峡杰瑞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瑞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钮美云的委托代理人张云、被告杰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南春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杰瑞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钮美云诉称:2014年5月9日,被告因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借原告本金50万元,原告当天从银行转账50万元至被告指定账户,借期1个月,月利率1.5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本院,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4年11月30日为15000元,并要求支付至本金付清为止)。被告杰瑞公司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9日,杰瑞公司向钮美云借款5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出具借据1份,约定:今借到钮美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元),利率为15‰。借款后,杰瑞公司未能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钮美云诉至本院,要求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4年11月30日为15000元,并要求支付至本金付清为止)。诉讼中,钮美云申请撤回了对徐瑞珍的起诉。本院认为:被告杰瑞公司向原告钮美云借款5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1份,出具借据1份,该借款合同和借据在卷佐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被告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借款后,被告未予偿还借款,原告主张偿还借款50万元,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双方约定月息1.5‰,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应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瑞珍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三门峡杰瑞机械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钮美云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5月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照月息1.5‰计息),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50元,由被告三门峡杰瑞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原锋审 判 员 刘志伟人民陪审员 李 彦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韦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