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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汶民一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高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990号原告杨某某,女,198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高某,男,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强国考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胡开磊 百度搜索“”